顶岗实习管理系统
相关政策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30

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及《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22〕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生实习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制度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系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六条 学生实习必须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同时具有实习岗位指导能力的专业人员;

(四)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安排为实习单位。

第七条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考察完毕后填写实习单位审批表,经系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系部(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九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岗位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并要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等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各系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要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要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要按周次认真填写《实习心得》,重点记录每天的工作任务及一周的心得体会,总数不少于20次;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实习指导教师谈话记录》,实习初期、中期、末期均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院教务处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应当事先经学院教务处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派人实地考察。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结束,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实习材料提交系部(二级学院)归档。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系部(二级学院)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网络诈骗、校园网贷等陷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费中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要求,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三条 实习指导工作量按《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进行认定,对实习指导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学院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程》(院实〔2019〕4号)同时废止。